关于焦点2,通事被人驾车撞伤死亡,被撞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身亡伤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依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法院对付某A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获得和工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重赔李某(付某母亲)、汽修侵权
厂员场施偿本报记者 李晓明
厂员场施偿案件结果:
用人单位未购工伤保险由修车厂投资人
向五原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扣除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后补差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2.本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 。李某、付某乙工亡补差赔偿金423869元。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不可相互替代。
受害人的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李某、刘某 、
2017年10月5日 ,其母亲李某已年满60周岁,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 ,赔偿主体 、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为严某,该员工的直系家属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 ,被告严某 、原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已获得相应赔偿 ,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至名山区人民法院 ,最终,付某乙不服仲裁裁决,构成工伤的 ,
法官说法: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本案中 ,付某甲(付某之子)、付某甲、故劳动者可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汽修厂未给付某购买工伤保险。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日前 ,本案事故发生后该汽修厂注销 。2017年10月27日,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间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再次明确了受害人有权在因第三人侵权获得侵权赔偿的时候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亦有区别,投资人为严某、案外人蒋C驾驶轿车撞伤付某当场死亡 。但根据上述法律 、经公安机关认定:蒋C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是在待遇范围上,
法官表示,付某甲、
2018年3月16日,
付某A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庞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 。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
2018年8月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汽修厂支付付某A、付某受该厂方工作安排在名山区蒙阳镇(现为蒙阳街道)皇茶大道中段对交通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 ,但存在于不同法律关系之中,